小编导语
近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了一则“总理惦记的太原老大妈告别了棚户区”的视频新闻。其实,李克强总理对棚户区改造工作非常重视,已经作出重要批示,其中指出: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那么这项总理极为关注的民生工程,什么是棚户区?在税收上有哪些优惠政策呢?小编为您解读。
什么是棚户区?
棚户区按规定来说一般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基本来说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比一般房子来说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棚户区改造的税收优惠
一、营业税、营改增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03092307】根据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后,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涉农棚户区改造贷款包括其中。
二、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3092307】根据财税〔2013〕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棚户区改造支出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材料。
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及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3〕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税
1.【减免性质代码:10011705】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减免性质代码:10011705】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印花税
1.【减免性质代码:09011704】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减免性质代码:09011704】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
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三、土地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7】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
1.【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2】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2.【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9】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3.【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0】个人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4.【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1】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5.【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2】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五、个人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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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