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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又是分享的一天-
作为财务人员,在日常财税工作中,我们经常会听到税务机关等部门公告某某公司通过账外隐匿收入、虚列成本费用等方式人为调控利润,进而达到偷漏税的目的。然而,各位读者朋友是否听说过这样的相反事例,企业通过虚增收入、不列支费用支出,为了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不惜多缴纳各种税费。
估计肯定会有读者朋友提出质疑,哪有企业会做这样的傻事,图个啥呢?
各位读者朋友您还别不信,接下来,就结合《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孙亚雷等10名责任主体)》(〔2021〕36号)与您详细聊聊这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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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诱因
完成10亿元销售目标,这个有些难!
在2009年至2014年期间,青海中信国安纳入上市公司中信国安合并报表。青海中信国安于2009年4月召开销售专题会议,在预计当年销售收入约为4亿元的情况下,为完成10亿元销售目标,决定采用预售方式完成业绩,同时按照10%价格让利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支付客户预付款利息(实际执行的利率以合同双方最终结算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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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方式:
虚增收入+不计财务费用
中国证监会经调查发现,在2009年至2014年期间,青海中信国安收到10家客户的预付款后,实际发货共计827,421.35吨,总金额1,173,425,985.86元(不含税);未实际发货部分计入账面收入,造成中信国安财务报告2009年虚增收入214,357,965.22元,2010年虚增收入115,461,334.51元,2011年虚增收入15,218,555.10元,2012年虚增收入149,281,244.75元,2013年虚增收入142,182,066.12元,2014年少计收入130,179,918.78元,累计虚增收入506,321,246.92元。
青海中信国安收到客户预售款后,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票据),贷记预收账款,同时虚构货物的销售合同、出库单等资料虚增收入,在账面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月底将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进行对冲核销。
青海中信国安与上述10家客户签订的预售合同,未发货资金占用成本为12%-15%,青海中信国安以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和货物支付产生的财务费用,未进行入账。在2009年至2014年纳入中信国安合并财务报表期间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6,582,120.84元。
3
违法事实造成的影响
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对年度利润总额分别造成的影响如下:
1.2009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233,032,726.79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30.95%;
2.2010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156,033,580.80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51.54%;
3.2011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80,981,474.02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47.24%;2012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252,749,803.17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154.23%;
4.2013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273,836,623.82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189.66%;
5.2014年青海中信国安账面虚增利润总额16,269,159.17元,占当年中信国安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6.56%。
经统计,在青海中信国安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06,321,246.92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6,582,120.84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2,903,367.76元!
2014年12月24日中信国安与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安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青海中信国安51%股权转让给中信国安投资。转让后中信国安持有青海中信国安49%股权,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
2015年1月23日中信国安与中信国安投资再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青海中信国安49%股权转让给中信国安投资。
2015年6月30日中信国安对其转让的青海中信国安49%股权进行了账务处理,同时确认了2015年1月至6月该股权对应产生的投资收益。
青海中信国安与10家客户签订保利、计息预售氯化钾合同,因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造成2015年1月至6月虚增净利润68,326,102.22元,导致2015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33,479,790.09元,占当年中信国安投资收益的6.24%,利润总额的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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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处理处罚结果
视小野有话说: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若企业业绩出现大幅度提升,往往会吸引股票市场投资者密切关注,进而引起股票价格持续上涨从而带动整体市值提高。随着股价持续走高,上市公司高管通过减持公司股票则会获得高额股票投资收益。由于造假成本较低而获利颇丰,因此,一些上市公司往往不惜铤而走险,这也是一些上市公司宁可多缴税也要“打肿脸充胖子”的原因。各位读者朋友,这回您明白其中的缘由了吧~
看完本文中的案例,最后,再来回答读者朋友可能会提出的如下问题:
1.上市公司为虚增利润累计少计的财务费用506,582,120.84元,被查处后,上市公司可以将上述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在本案例中,上市公司虚增利润总额1,012,903,367.76元,假设该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初步估算该公司仅企业所得税就多缴纳1,012,903,367.76*25%=253,225,841.94元!
那么,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导致多缴纳的税款可以申请退还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3.万万没想到,企业因财务造假多缴纳的税款还可以申请退还,那造假行为不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说明】
图文 / 来源“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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