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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又是分享的一天-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经济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看门人”职责履行不到位,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失真、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现象频频发生,给投资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本期,视小野与各位读者朋友分享一则证监会于2021年9月6日,对会计师事务所处罚的典型案例——《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殷某、匡某)》(〔202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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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菱股份年度财务报表错报与审计报告情况
经证监会另案查明,索菱股份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71,426,472.23元,虚减费用7,662,975.74元,虚增利润总额279,089,447.97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44.78%。《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38,220,675.31元,虚减费用12,090,603.80元,虚增利润总额350,311,279.11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8.13%。
瑞华所负责对索菱股份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业务收入80万元。2017年4月24日,瑞华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索菱股份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业务收入150万元。2018年4月23日,瑞华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为殷某、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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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所未勤勉尽责,
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
经证监会调查,瑞华所在对索菱股份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具体问题如下:
事项1.瑞华所执行索菱股份子公司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货币资金执行审计程序时,对其2017年6月开立又于当年11月销户的中国农业银行1434xxxx2578账户,未设计和实施有效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发现该账户7500万元借款未入账的情况。
事项2.执行索菱股份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时,使用的平安银行2000xxxx1882账户2017年流水是索菱股份提供的虚假网银流水,未发现该账户3亿元借款及相关大额资金往来未入账的情况。
事项3.执行索菱股份审计程序时,2016年、2017年分别抽取了7个、9个银行账户核对发生额,使用的全部是索菱股份提供的对账单,其中每年均有6个银行的对账单为虚假对账单。
瑞华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测试结论均为“经测试,抽查的银行存款收支真实,可合理推断银行存款收支总体真实可靠”。瑞华所未发现实际回款单位与索菱股份账面记录回款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在审计工作底稿《应收账款收款流程-控制测试表》中记录的测试结论为“经测试,我们认为货币资金流程-应收账款确认内部控制活动是有效的”。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瑞华所向索菱股份客户发出询证函,存在发函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发函地址是其他公司注册地址、发函联系人和回函联系人不是客户员工等异常情况,瑞华所仅向索菱股份提供的联系人进行电话联系确认,未采取恰当的审计措施确保函证的可靠性;对未回函客户未执行有效的替代审计程序;未对个别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也没有说明未发函的原因。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
事项1.在索菱股份子公司索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审计工作底稿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导引表》的审计说明中记录相关审计程序详见6100-5、6100-6等工作底稿,2016年底稿中没有索引号为6100-3、6100-5、6100-6的资料,2017年底稿中没有索引号为6100-5、6100-6、6100-9的资料。
事项2.在广东索菱审计工作底稿中,2017年《货币资金实质性程序》的审计说明中记录已执行“银行存款账面收付记录与银行对账单抽样核对”程序,索引号为“4100-9”,但审计工作底稿中没有索引号为4100-9的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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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处罚结果
以上事实,有瑞华所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询证函、会计凭证、银行账户流水、购销合同、提货单、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在听证过程中,证监会对瑞华所、殷建民、匡傲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予以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1.责令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业务收入160万元,并处以320万元的罚款;
2.对注册会计师殷某、匡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视小野有话说: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为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对投资者意义重大,实务中,在证监会公布的诸多行政处罚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甚至个别注册会计师存在配合被审计单位造假的行为,在造假案件中甚至成为了帮凶,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公信力!
2021年08月23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文件,从依法加强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曝光典型案例,加快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和基础制度建设等方面依法加强整治财务审计秩序,以此来达到切实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管,遏制财务造假,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作用。
【说明】
图文 /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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